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304行初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杨玉俊与淄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博山大队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玉俊,淄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博山大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鲁0304行初25号原告杨玉俊,司机。被告淄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博山大队。住所地:博山区中心路118号。负责人周建明,大队长。委托代理人刘伟,山东博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葆华,山东博港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玉俊诉被告淄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博山大队交通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以已达到诉讼目的为由,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杨玉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玉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杨玉俊负担。审 判 长  张 萍审 判 员  张 磊人民陪审员  胡云耕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田 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