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724民初25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王晶与马建设、驻马店市路安汽车运输服务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晶,马建设,驻马店市路安汽车运输服务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4民初2567号原告王晶,女,1982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正阳县。委托代理人杨伟新,正阳县真阳镇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马建设,男,汉族,1977年11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确山县。被告驻马店市路安汽车运输服务公司。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上列当事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晶诉称,2016年9月13日,被告马建设驾驶豫Q×××××号重型自卸货车在正阳县新阮店乡万马小学门前与原告儿子郑如意发生交通事故,郑如意受伤不治身亡。事故发生后,正阳县交通警察大队对该事故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马建设在该次事故中付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仅支付丧葬费20000元,因此,原告王晶现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依法赔偿。本院认为,郑如意父亲郑德山就该次交通事故纠纷已在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经受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晶的起诉。诉讼费8883元,退还原告王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隗征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