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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05民初42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赵红云等与王传亮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红云,赵玉娥,赵玉兰,赵英春,王传亮,张晓东,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5民初4204号原告赵红云,女,汉族,1970年7月6日出生,住济南市天桥区。原告赵玉娥,女,汉族,1963年5月21日出生,住济南市天桥区。原告赵玉兰,女,汉族,1968年7月16日出生,住济南市天桥区。原告赵英春,女,汉族,1968年7月16日出生,住济南市天桥区。被告王传亮,男,汉族,1990年4月17日出生,住山东省齐河县。被告张晓东,男,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代表人迟明先,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玉娥、原告赵玉兰、原告赵英春与被告王传亮、被告张晓东、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玉娥、原告赵玉兰、原告赵英春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玉娥、原告赵玉兰、原告赵英春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玉娥、原告赵玉兰、原告赵英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120元,合计145元,由原告赵玉娥、原告赵玉兰、原告赵英春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玮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曹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