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民辖终7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陈小平与王家茂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小平,王家茂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辖终73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小平,男,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家茂,男,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上诉人陈小平与被上诉人王家茂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6)闽0102民初505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陈小平上诉称,上诉人才是接受货币一方,且本案涉案标的超过3000万元,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无管辖权。上诉人陈小平请求将本案移送至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王家茂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引起的管辖权争议,被上诉人王家茂诉请上诉人陈小平归还投资款,涉案金额2181.478万元,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且本案各方当事人对合同履行地未作约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被上诉人王家茂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为福州市鼓楼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汪霞代理审判员 林伟代理审判员 魏博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施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