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04执12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莲湖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与被执行人欣荣房产行政处罚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市莲湖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欣荣房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4执1259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莲湖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法定代表人刘卫。委托代理人李红亮、吴鹏。被执行人欣荣房产。申请执行人西安市莲湖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与被执行人欣荣房产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6日作出(2016)陕0104行审42号《行政裁定书》,准予执行莲城管执罚字02【2015】第4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执行人西安市莲湖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16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莲城管执罚字02【2015】第4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标的100元及滞纳金,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西安市莲湖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本院合议庭合议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莲湖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莲城管执罚字02【2015】第4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艳玲审 判 员 耿卫星代理审判员 李 娟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贺婉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