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212民初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原告郭风兰与被告孟宪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新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风兰,孟宪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新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212民初79号原告郭风兰,女,汉族,1962年5月22日出生,现住新荣区。被告孟宪河,男,1957年1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大同市新荣区。本院审理原告郭风兰与被告孟宪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郭风兰决定放弃自己的诉讼请求,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风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千七百元,减半收取一千八百五十元,由原告郭风兰承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付 亮审 判 员 李 鹏人民陪审员 李 苏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宋宏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