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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212民初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原告郭风兰与被告孟宪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新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风兰,孟宪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新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212民初79号原告郭风兰,女,汉族,1962年5月22日出生,现住新荣区。被告孟宪河,男,1957年1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大同市新荣区。本院审理原告郭风兰与被告孟宪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郭风兰决定放弃自己的诉讼请求,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风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千七百元,减半收取一千八百五十元,由原告郭风兰承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付 亮审 判 员 李 鹏人民陪审员 李 苏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宋宏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