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402刑初5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高少波犯生产、销售假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少波
案由
生产、销售假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402刑初513号公诉机关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少波,男,1973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偃师顾县。因本案于2016年3月12日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2日被依法逮捕。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以嘉南检刑诉(2016)5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少波犯销售假药罪,于2016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同年7月12日依法组成合议庭转普通程序审理,并于同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婷及陆超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少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少波以营利为目的,明知假药仍予以销售,在其销售的摊位上查获假性药641粒,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上述假药均未及销售,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高少波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高少波对指控无异议并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初,被告人高少波在嘉兴市南湖区穆家洋房边旧货市场摆摊销售“硬到底”、“一炮到天亮”等疑似假性药并从中获利。2016年3月11日被公安机关查获,当场在被告人高少波经营的摊位上扣押疑似假性药641颗。经嘉兴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鉴定,上述641颗性药均以假药论处。以上事实,被告人高少波在庭审中无异议,并有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被扣押物品照片、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假药鉴定书、户籍证明材料、到案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高少波以营利为目的,明知是假药仍予以销售,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高少波被扣押的假药未及销售,系犯罪未遂,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高少波有坦白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高少波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12日起至2016年11月1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二、在案扣押的假药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办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杨志勇人民陪审员 沈章焕人民陪审员 钱金魁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沈英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