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002刑初1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田身鹏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身鹏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1002刑初153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身鹏,男,1993年1月出生,汉族,住牡丹江市阳明区。2016年4月1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牡丹江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被牡丹江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取保候审。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检察院以牡东检诉刑诉(2016)1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身鹏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吴婷婷出庭支持公诉,田身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月26日0时许,被告人田身鹏与其朋友刘某某、腾某某、董某某(均另案处理)酒后一同来到田身鹏前女友孟某位于牡丹江市东安区的家中,田身鹏进屋后发现孟某的现男友被害人王某某躺在床上,遂跳到床上踢王某某胸部、腹部,又用台灯打其头部,刘某某、腾某某、董某某见状上前帮忙,刘某某站在床尾踢王某某腿部,董某某、腾某某站在床下打其头部,将王某某打伤后四人离开现场。经鉴定,王某某左胸第4、5肋骨骨折伴左侧气胸评定为轻伤二级;余损伤属轻微伤。2016年4月15日,田身鹏向牡丹江市公安局长安分局投案自首。另查明,2016年5月13日,被告人田身鹏家属与被害人王某某达成赔偿协议,一次性赔偿经济损失6万元并已履行完毕,王某某对田身鹏的伤害行为表示谅解,请求法庭对田身鹏从轻处罚。2016年9月29日,牡丹江市阳明区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评估认为田身鹏犯罪危险性低,可以实现有效监管,可以适用社区矫正。上述事实,被告人田身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出具的破案及抓获经过,田身鹏的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及行政处罚决定书,赔偿和解协议书及谅解书、收条,证人刘某某、腾某某、董某某、孟某的证言笔录,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笔录及住院病历,田身鹏的供述笔录,鉴定意见书,辨认笔录,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田身鹏无视国法,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刑罚。公诉机关指控田身鹏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应予支持。田身鹏在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田身鹏无前科劣迹,此次犯罪系初犯,庭审中的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考虑被告人所在社区同意进行社区矫正,可适用非监禁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田身鹏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洋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关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