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3401民初38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西昌市光恒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四川宇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昌市光恒混凝土有限公司,四川宇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401民初3878号原告西昌市光恒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西昌市小庙乡袁家山村二组。法定代表人李跃,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杜鹃,女,汉族,51岁,系该公司职工(公民代理,特别授权)被告四川宇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眉山市裴城路395号。法定代表人魏一平,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西昌市光恒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宇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西昌市光恒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昌市光恒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昌市光恒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23.00元,减半收取3161.50元,由原告西昌市光恒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福来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方 云附:本裁定书适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