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16民初37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张弛与湖北珩生五洲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弛,湖北珩生五洲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116民初3757号原告张弛。委托代理人崔珍珍、彭畅,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湖北珩生五洲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汉口北大道318号(五洲国际建材城),注册号4xx9。法定代表人张化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凯,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原告张弛诉被告湖北珩生五洲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租金3862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189.75元,并计算至被告实际支付之日止(每日按逾期金额的万分之二点一计算);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告张弛与被告湖北珩生五洲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存在房屋租赁合同关系,租赁房屋位于黄陂区盘龙城汉口北大道18号五洲国际建材城第xx区xx楼xx号,租赁期限自2010年12月1日起至2020年11月30日止。被告应于每季度开始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原告支付该季度租金7724元,如逾期支付租金,应根据合同约定每日按应付租金的万分之二点一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现被告已向原告支付2015年2月28日前的租金,原告为追索2015年3月1日起五个季度的租金及违约金诉至本院。本院认为:虽然本案原告提交的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合同、银行流水账目等证据系复印件,但经营管理合同系彩印件,合同尾部能清晰辨别加盖有“湖北中南鸿泰商贸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印模,故该证据证明力要强于一般的复印件;且银行账目流水显示汇入原告账户的款项确系出自被告公司,该款项分多次汇入,金额及汇款时间与经营合同约定具有内在关联性,且被告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与原告之间存在其他民事法律关系。综合以上分析,能够确定原、被告之间存在租赁合同关系。湖北中南鸿泰商贸有限公司后又被被告湖北珩生五洲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故合同的相对方相应变更为被告。被告拖欠原告租金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的民事责任,并根据双方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合同中没有约定应由被告代缴税费,故该税费应当由原告负责缴纳,被告应当全额支付每季度租金7724元,本案中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自2015年3月1日起五个季度的租金38620元(7724元/季度×5季度)。同时,被告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以每季度应付租金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一分段分别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湖北珩生五洲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张弛支付自2015年3月1日起至2016年5月31日止五个季度的租金38620元;二、被告湖北珩生五洲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按照下列方式向原告张弛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2015年3月1日至2015年5月31日期间逾期付款违约金,以7724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自2015年3月1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止;2015年6月1日至2015年8月31日期间逾期付款违约金,以7724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自2015年6月1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止;2015年9月1日至2015年11月30日期间逾期付款违约金,以7724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自2015年9月1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止;2015年12月1日至2016年2月29日期间逾期付款违约金,以7724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自2015年12月1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止;2016年3月1日至2016年5月31日期间逾期付款违约金,以7724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自2016年3月1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止。上述应付款项,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20元减半收取410元,由湖北珩生五洲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飞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肖子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