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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92执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张根杰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根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92执89号被执行人张根杰,男,1985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地址河南省中牟县。关于张根杰罚金一案,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30日作出的(2016)豫0192刑初49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张根杰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张根杰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张根杰新的财产线索,本院将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即恢复对刑事罚金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崔纪国审 判 员 田 野审 判 员 李 萌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刘晓露书 记 员 魏 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