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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92执恢5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刘鲁朝与刘新友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鲁朝,刘新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92执恢5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鲁朝。被执行人刘新友。上述当事人之间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威经技区民初字第166号民事判决书期间,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的房产,该房产现不便于处置,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出相应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威经技区民初字第1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菊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 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