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03民初1190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福建万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陈盈盈、曾伟泽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万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陈盈盈,曾伟泽
案由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3民初11909号之一原告:福建万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石亭南山景区工业园(石亭镇蔡前村)。法定代表人:苏捷,总裁。委托诉讼代理人:戴XX,福建夏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盈盈,女,1957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告:曾���泽,男,1970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原告福建万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盈盈、曾伟泽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万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福建万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黄南清人民陪审员 叶爱金人民陪审员 郝晓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高丽婷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