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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2执5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XX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杨某计划生育行政管理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2执536号申请执行人XX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被执行人杨某。本院在执行XX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执行人杨某计划生育行政非诉一案中,被执行人杨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杨某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熊波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