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282执7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王高乐、李爱霞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高乐,李爱霞,冯红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灵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82执705号被执行人王高乐。被执行人李爱霞,地址。被执行人冯红军。灵宝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高乐、李爱霞、冯红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灵宝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1日作出的(2015)灵民一金初字第342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王高乐、李爱霞、冯红军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灵宝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沈阳焦煤]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写明“五查”的具体情况)。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王高乐、李爱霞、冯红军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灵宝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王高乐、李爱霞、冯红军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灵宝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宏志审判员 赵学仁审判员 张生红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XX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