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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9执1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3-02

案件名称

曹小刚拘留决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小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6)豫1729执184号被拘留人曹小刚,男,1976年9月13日生,汉族,住新蔡县弥陀寺乡曹庄村委曹庄。居民身份号码412828197609134253。本院在执行曹洪哲申请执行曹小刚人格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曹小刚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对曹小刚拘留十五日。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后,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