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25民初6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廖义平与陈章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义平,陈章发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125民初675号原告:廖义平,男,196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泰县。被告:陈章发,男,1976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泰县,现住址不明。原告廖义平与被告陈章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廖义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章发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公告期满,被告没有到庭应诉,本院依法予以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廖义平诉称:被告因在福州市仓山区金山建筑工地承包模板工,于2014年招原告为其工人,至2014年6月24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工资共计人民币28822.5元,约定于2014年7月30日一次性还清,被告并于结算当日出具欠条1张,确认上述事实。后被告聘请的管理人员向原告支付了工资款1.5万元,因此被告至今仍欠原告工资款13822.5元。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拒不偿还尚欠工资款。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所欠工资款13822.5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陈章发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递交书面答辩状,亦未向本院递交书面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廖义平于2014年间在被告陈章发承包的工地做模板工工人,至2014年6月24日,经原、被告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工资款共计人民币28822.5元,双方约定于2014年7月30日一次性还清。被告并于结算当日出具欠条1张,确认上述事实。后经原告催讨,被告聘请的管理人员代被告向原告支付了工资款1.5万元,故被告至今尚欠原告工资款13822.5元。但嗣后被告拒不偿还尚欠的工资款。上述案件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被告出具的欠条一张予以证实。本院分析认证如下:被告陈章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视为放弃自己的抗辩权利。原告提供的欠条,来源合法,客观真实,符合有效证据的法定要件,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结合原告的陈述,本院可以确认如上案件事实。2016年4月间,原告以诉称理由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被告陈章发尚欠原告廖义平工资款人民币13822.5元,有被告出具给原告的欠条为凭,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理应偿还。被告陈章发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告陈章发经本院公告通知其到庭应诉,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本院依法予以缺席审理。为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章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尚欠原告廖义平工资款人民币13822.5元。被告陈章发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570元,由被告陈章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鄢振彬代理审判员 陈 静人民陪审员 谢少白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郑 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