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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10执95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段增义申请王胜美民间借贷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增义,王胜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10执95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段增义,男,1985年2月5日出生,汉族,哈尔滨市香坊区城管局卫生清洁中心职工,户籍地哈尔滨市香坊区通乡街14委12组,现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被执行人:王胜美,女,1959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东北林业大学退休职工,户籍地哈尔滨市香坊区和兴路49号8栋1单元2楼3号,现住哈尔滨市香坊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段增义与被执行人王胜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段增义以王胜美已经还款为由请求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6)黑0110执95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景志新审 判 员  魏国涛代理审判员  魏翔鹏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高 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