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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482民初48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金坛市华联超市朱林海妹加盟店与宋月明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坛市华联超市朱林海妹加盟店,宋月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82民初4885号原告金坛市华联超市朱林海妹加盟店,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朱林镇文化路*号。经营者鞠海妹。被告宋月明。原告金坛市华联超市朱林海妹加盟店(以下简称海妹加盟店)诉被告宋月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海妹加盟店诉称,被告宋月明经常在海妹加盟店购买货物。2015年,被告尚有货款1950元未给付。2016年2月6日到7月8日,尚有27090元未给付。现起诉要求被告返还欠款29040元,并承担诉讼费。本院认为,向人民法院提起的民事诉讼应该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经查,本案被告宋月明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6年7月27日被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执行刑事拘留,并于同年9月30日被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本案可能涉嫌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金坛市华联超市朱林海妹加盟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3元(已减半收取),待裁定书生效后退还原告金坛市华联超市朱林海妹加盟店。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钱蓉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颜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