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605民初163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与叶志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叶志育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5民初16353号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海三路北侧第78、81街区中海万锦豪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81184542G。负责人:刘忠华,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立勤,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怀集县。委托代理人:陈达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被告:叶志育,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公民身份号码×××。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与被告叶志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审理。原告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以双方已解决涉诉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潘国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