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03执2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冯灵娟与马广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灵娟,马广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803执212号申请执行人冯灵娟,女,1981年10月9日出生,住焦作市。被执行人马广军,男,1976年9月28日出生,住焦作市。冯灵娟申请执行马广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已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因协议执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冯灵娟申请本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2014)站民一初字第0011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付 健审 判 员 贾慧贤代审判员 陈建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海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