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81民初10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李平与杨焓、谢功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瑞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平,杨焓,谢功福,李海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781民初1023号原告李平,男,1967年11月23日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住瑞金市。被告杨焓,男,1984年1月16日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住瑞金市。被告谢功福,男,1967年10月12日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住���金市。被告李海东,男,1974年12月30日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住瑞金市。原告李平诉被告杨焓、谢功福、李海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焓、谢功福、李海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9月21日,三被告需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6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约定借款在2014年11月21日前还清,并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当日,原告将现金60000元送到被告公司,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收,三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搪塞,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三被告归还原告借款60000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杨焓、谢功福、李海东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21日,被告杨焓、谢功福、李海东因资金周转,向原告李平借款60000元,约定月利率2%,借款期限至2014年11月21日。当日,被告收到借款后,出具了借条。借款到期后,三被告未按约归还借款本金,利息仅支付至2015年11月20日,原告于是向法院起诉。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借条等证据及本案庭审笔录在卷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杨焓、谢功福、李海东向原告李平借款并出具了借条,双方成立了合法有效的借款合同关系,依法应受法律保护。三被告未在约定的期限内归还借款,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承担本纠纷的全部责任,故原告要求三被告归还借款6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借条约定了月利率2%,原告要求被告按月利率2%支付2015年11月21日起至款清时止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焓、谢功福、李海东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李平归还借款60000元,并按月利率2%支付2015年11月21日起至款清时止的利息。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被告杨焓、谢功福、李海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胡九平代理审判员 邹 洁人民陪审员 许 俊 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刘 保 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