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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民申字第12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1-13

案件名称

冀志锋与中煤第五建设有限公司第一工程处劳动争议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冀志锋,中煤第五建设有限公司第一工程处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申字第124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冀志锋,男,现住山西省长治市长子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煤第五建设有限公司第一工程处。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再审申请人冀志锋因与被申请人中煤第五建设有限公司第一工程处(以下简称五建一处)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长民终字第12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冀志锋申请再审称:(一)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1、申请人请求法院判决被申请人支付伙食补助费,原审依照新《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的规定对此不予支持,适用法律错误。申请人工伤发生时间是2008年9月10日,认定工伤时间是2008年12月12日,新《工伤保险条例》实施时间是2011年1月1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67条之规定,应适用旧《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的规定,原审适用法律错误。2、原审法院将伤残护理费与停工留薪期护理费相混淆,认定事实不清。伤残护理费与停工留薪期护理费不同,停工留薪期或治疗护理费由单位负责,伤残护理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申请人在住院期间由妻子和被申请人所派的人员共同进行护理,一人负责晚上,一人负责白天,被申请曾承诺要给申请人妻子护理费。原审以能力鉴定的无护理依赖的结论得出申请人在停工留薪期或治疗期也不需要护理的结果,逻辑错误。3、原审以申请人所主张的停工留薪期工资已在长劳仲案字【2014】第07号所仲裁并已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驳回了申请人的请求,认定事实错误。长劳仲案字【2014】第07号仲裁裁决书裁决是申请人2008年工伤发生后的停工留薪期工资,2009年10月申请人工伤复发再次住院治疗,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之规定,被申请人应支付停工留薪期间工资。4、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2013年1月至2015年8月份的双倍工资。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2010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分两次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满后被申请人一直未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直到2015年8月6日才与申请人补签劳动合同,被申请人未把劳动合同书提供给申请人,也未书面通知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根据法律规定,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从2013年1月至2015年8月份的双倍工资。5、原审认为申请人已领取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再次请求失业赔偿金于法无据,适用法律错误。被申请人在2015年9月份进行失业登记时将解除劳动合同原因登记为申请人自愿提出,与事实不符,导致申请人无法领取失业金,被申请人应赔偿申请人因无法领取失业金的损失。6、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一次性支付安装更换假肢的费用。申请人虽领取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但并无妨碍申请人主张单位赔偿更换假肢的费用。并且被申请人延迟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被申请人应赔偿申请人延迟给付的经济损失。(二)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原判认定的申请人2011年4月至2013年3月期间满月出勤错误。被申请人提供的《中煤五公司第一工程处职工工资结算明细表》系其单方面制作,没有申请人签字,系伪造的。该证据显示申请人在2012年2月、9月、10月和2013年2月、3月请事假,与事实不符。当日值班表和巡查纪律表均由单位保管,应由用人单位提供,否则应承担不利后果,应向申请人支付加班工资。(三)原判决遗漏诉讼请求。原审对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没有进行审理,遗漏了该诉讼请求。被申请人没有向申请人支付加班工资,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拖欠加班工资和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符合法律规定。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第六项、第十一项之规定申请再审,请求:1、撤销山西省长子县人民法院(2014)长民初字第857号民事判决和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长民终字第1252号民事判决;2、改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5550元;3、改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停工留薪期间的护理费5112元;4、改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13年1月至2015年8月的双倍工资190392元;5、改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07年12月至2013年3月期间加班工资80000元;6、改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工伤复发停工留薪期的工资18691元;7、改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无法领取失业金的赔偿金27310.4元;8、改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一次性支付安装更换假肢的费用150000元;9、改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30000元;10、改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因逾期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经济损失520元。本院认为,我国实行两审终审的诉讼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由此可知,当事人认为一审判决错误的,应当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应当审查当事人上诉请求中提及的相关事实与法律问题,不超出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申请人冀志锋在本案一审中作为原告起诉五建一处,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后,冀志锋并未提出上诉。此种情形下,二审法院仅审查二审中上诉人五建一处的上诉请求,并作出了维持一审判决的判决结果,符合法定程序。申请人冀志锋提出的再审理由及请求,应在本案二审上诉期间提出,申请人并未提出且无正当理由,故本院对其申请再审的理由和请求不予支持。综上,冀志锋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第六项、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冀志锋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成 堃审 判 员  吴捷慧代理审判员  刘学仲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温有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