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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122民初11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122民初1179号原告:李某甲,女。委托代理人:刘印,临颍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乙,男。原告李某甲诉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印、被告李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甲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有一女取名李某丙,××××年××月××日生有一子取名李某丁。由于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双方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不同,尤其是被告有非常严重的大男子主义、性格暴躁,对原告经常恶言恶语,拳脚相加。结婚这么多年以来,我没有体会到夫妻之间的互相照顾,也没有体会到夫妻之间的关爱和家庭的幸福。被告对我也是漠不关心,彼此积怨,没有沟通,致夫妻感情日益淡薄。故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儿李某戊,婚生儿子李某丁归被告抚养;原、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卡号为62×××10的中国农业银行卡中的25万元财产平均分割,一人一半。被告李某乙辩称:同意离婚。两个孩子均由我抚养,原告支付两个孩子抚养费每年1万元。银行卡上的17万元,可以给原告5万元。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3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原、被告在临颍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婚后育有一子一女,长女李某丙于××××年××月××日出生;长子李某丁于××××年××月××日出生,现均跟随被告生活。原、被告均无个人财产、双方无共同债权。原、被告共同财产有:车牌号为豫L×××××的黑色雪佛兰轿车一辆、被告名下的农业银行卡中有存款17万元。庭审中,原、被告均认可车辆价值为7.59万元,原告要求车辆归被告,被告支付原告现金3.8万元。原告曾起诉离婚,本院于2015年10月28日作出(2015)临民瓦初字第2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予原、被告离婚。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庭审中的陈述在卷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婚姻关系存续的基础,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判决离婚与否的标准。原告曾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依法判决不准离婚。现原告再次起诉离婚,且被告同意离婚,足见双方夫妻感情并无改善,确无和好可能。原告诉请离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要求女儿由原告抚养,儿子归被告抚养,被告要求两子女均由被告抚养。原、被告婚生子女现均跟随被告生活,庭审中征求了婚生女李某丙的意见,她表示愿意跟随父亲生活,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婚生女李某丙、婚生子李某己由被告抚养为宜。原告应支付婚生女李某丙、婚生子李某丁至18周岁的抚养费。庭审中,原、被告女儿要求原告每年支付其与弟弟抚养费共计5000元。原、被告均系农村居民,综合双方收入状况及子女意见,从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考虑,酌定被告每年给付婚生女李某丙、婚生子李某丁抚养费共计5000元。庭审中,原、被告均认可车牌号为豫L×××××的黑色雪佛兰轿车一辆价值7.59万元,现由被告使用,该车辆应归被告李某乙为宜,被告给付原告3.8万元。原、被告有共同存款17万元,现存在被告名下的农业银行卡,被告应当给付原告8.5万元。原、被告所诉争的其债务,因对方不认可,又无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无法查明,本案不予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离婚。二、婚生女李某丙、婚生子李某己由被告李某乙抚养,原告李某甲支付婚生女李某丙、婚生子李某丁至十八周岁止的抚养费,每年按5000元计算。原告李某甲享有探望权。三、共同财产:车牌号为豫L×××××的黑色雪佛兰轿车归被告李某乙所有,被告李某乙应给付原告李某甲3.8万元;共同存款17万元,被告李某乙给付原告李某甲8.5万元。以上财产内容扣除抚养费后被告李某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四、驳回原告李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段梦野审 判 员  周亚莉人民陪审员  乔广磊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灿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