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11民初7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陈某与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11民初756号原告:陈某,男,汉族,1982年3月18日生,现住石家庄市栾城区。委托代理人:程建锋,河北俱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焦某,女,汉族,1983年2月7日生,现住石家庄市栾城区。委托代理人:焦会赞,女,汉族,1986年3月15日生,现住石家庄市。系被告妹妹。原告陈某诉被告焦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因原告陈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郝军廷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石利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