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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11民初7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陈某与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11民初756号原告:陈某,男,汉族,1982年3月18日生,现住石家庄市栾城区。委托代理人:程建锋,河北俱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焦某,女,汉族,1983年2月7日生,现住石家庄市栾城区。委托代理人:焦会赞,女,汉族,1986年3月15日生,现住石家庄市。系被告妹妹。原告陈某诉被告焦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因原告陈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郝军廷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石利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