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伊法执字第10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康开河与冯凤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划拨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开河,冯凤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伊法执字第1002号申请执行人康开河,男,1952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被执行人冯凤玲,女,1966年9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伊民初字第72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9月22日向被执行人冯凤玲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2015年8月17日本院以(2014)伊法执字第1002号执行裁定书扣留了被执行人冯凤玲在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伊旗管理部的全部公积金收入,现因划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冯凤玲在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伊旗管理部的公积金收入。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高雄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