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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22民初22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柳强与陈彬、林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强,陈彬,林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22民初2251号原告:柳强,男,1975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被告:陈彬,男,1972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被告:林华,女,1981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原告柳强与被告陈彬、林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林华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柳强提出撤回对林华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柳强撤回对林华的起诉。审 判 长  林清秀代理审判员  吴锦楠人民陪审员  余盛历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何 君附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