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22民初22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柳强与陈彬、林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强,陈彬,林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22民初2251号原告:柳强,男,1975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被告:陈彬,男,1972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被告:林华,女,1981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原告柳强与被告陈彬、林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林华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柳强提出撤回对林华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柳强撤回对林华的起诉。审 判 长 林清秀代理审判员 吴锦楠人民陪审员 余盛历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何 君附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