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427民初3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吕翠菊与秦晓彬、王晓娟、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壶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壶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翠菊,秦晓彬,王晓娟,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壶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427民初311号原告:吕翠菊,男,汉族,山西省壶关县人。委托代理人:侯志平,壶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秦晓彬,男,汉族,山西省长治县人。被告:王晓娟,女,汉族,山西省长治县。被告: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中心支公司。负责人:高志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樊瑞,该公司员工。原告吕翠菊与被告秦晓彬、王晓娟、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日立案。原告吕翠菊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中,原告吕翠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翠菊撤诉。案件受理费699元,减半收取计349.5元,由原告吕翠菊负担。审 判 长 王海山人民陪审员 王 军人民陪审员 冯其增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杜 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