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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0民初31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行与魏习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行,魏习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0民初3148号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行,住所地丰都县三合镇商业二路18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0208750839B。负责人:张厚跃,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吴承渝,该行董家分理处客户经理。被告:魏习华,男,1960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丰都县。本院在审理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行与魏习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行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行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蒋春霞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家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