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1002刑初1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关玉松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玉松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1002刑初152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关玉松,男,1981年12月出生,满���,住牡丹江市阳明区。2000年8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千元。2002年6月21日刑满释放。2005年11月18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6年2月14日刑满释放。2015年12月3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牡丹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检察院以牡东检诉刑诉(2016)1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关玉松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力丹出庭支持公诉,关玉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26日晚,被告人关玉松酒后驾驶灰色小型轿车行驶至牡丹江市东六条路牡丹��附近时与停放在路边的出租车发生碰撞。后出租车司机张某某报警,交警赶到现场后将关玉松查处,并于当日抽取血液送检牡丹江市刑事技术部门,经鉴定,关玉松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4.1mg/100ml,属醉酒驾驶。上述事实,被告人关玉松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出具的破案及抓获经过,关玉松的户籍证明、常住人口信息表、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血样提取登记表,呼气结果测试单,赔偿协议书,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违法信息查询结果,证人李某的证言笔录,关玉松的供述笔录,牡丹江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关玉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上路行驶,其行为具有社会危险性,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刑罚。公诉机关指控关玉松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应予支持。关玉松在公共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经鉴定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4.1mg/100ml,达到醉驾标准的二倍以上,且在醉驾过程中与出租车发生刮碰,并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可以酌情从重处罚。关玉松曾二次被科刑,有前科劣迹,可以酌情从重处罚。关玉松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了交通事故中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上述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关玉松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洋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关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