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92民初9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易明强与李守国、郑焕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明强,李守国,郑焕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392民初957号原告易明强,男。委托代理人汤志刚,宣兴市张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守国,男。被告郑焕荣,女。原告易明强与被告李守国、郑焕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汤志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守国、郑焕荣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易明强诉称,2014年上半年,原告经他人介绍认识第一被告李守国,双方曾发生过业务往来,后第一被告声称要做生意,资金紧张,原告碍于情面,借款给第一被告97800元。现原告多次催款,第一被告毫无付款诚意,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无奈之下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共同归还借款97800元,共同支付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李守国、郑焕荣在法定期间内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李守国、郑焕荣系夫妻关系,原告与二被告通过做业务认识,被告李守国经常到原告所在地做业务,和原告所在地的其他厂家也建立了业务关系,期间被告李守国多次找到原告借款用于支付其他业务款。2016年1月29日,被告李守国向原告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到易明强人民币:玖万柒仟八佰元整(¥97800元)。借款人:李守国,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借款日期:2016年1月29日”。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还款。以上事实,主要依据原告提供的借条及当庭陈述等证据并经庭审查证所证实,已记录在卷。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李守国于2016年1月29日向原告出具的借条事实清楚,可以认定被告向原告借款97800元的事实,故被告李守国应当承担债务偿还责任。因被告李守国与郑焕荣系夫妻关系,该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夫妻共同承担偿还责任。故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守国、郑焕荣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易明强借款97800元。如二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45元,由被告李守国、郑焕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 棣人民陪审员 伊永峰人民陪审员 朱爱红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