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425执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广东某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四川省某某生物质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东某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四川省某某生物质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青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425执90号申请执行人广东某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某某,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四川省某某生物质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某某,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东某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省某某生物质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了书面的和解协议,并且被执行人四川省某某生物质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已按该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应承担的法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14**执90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吴 宇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皓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