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424民初15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五华县房地产管理局与黄富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五华县房地产管理局,黄富泉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五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424民初1533号原告五华县房地产管理局。住所:五华县。法定代表人李少基,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张冠辉,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被告黄富泉,男,汉族,住五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五华县房地产管理局与被告黄富泉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五华县房地产管理局于2016年10月13日撤回对被告黄富泉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在诉讼中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五华县房地产管理局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五华县房地产管理局负担。审判员 张智雄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温柳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