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24民初46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3-16
案件名称
邹某与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某,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24民初4661号原告:邹某,女,1990年9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月娥,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亚亚,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余某,男,1987年6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某诉被告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邹某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邹某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邹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春春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朱蓝迪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