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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21民初31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原告毕克云诉被告李振国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毕克云,李振国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1民初3174号原告毕克云,女,被告李振国,男,原告毕克云诉被告李振国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毕克云撤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顺利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常 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