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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81刑初4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猫某某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猫某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云0181刑初431号公诉机关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猫某某,男,回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中专文化,云南省安宁市人,户籍所在地及捕前住址: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连然街道办事处。2016年5月13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云南省安宁市看守所。安宁市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公诉刑诉〔2016〕4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猫某某犯赌博罪,于2016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同年9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安宁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指派代理检察员于思斯出席法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猫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安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10日至12日,被告人猫某某在其租赁的安宁市安温路100米处某某演艺吧XX楼,组织赌博活动并抽头渔利人民币18600元。公诉机关以此指控被告人猫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猫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以赌博罪判处被告人猫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庭审中,被告人猫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户口证明,证实被告人的身份情况。2、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1)证实公安机关受理本案及立案的情况。(2)证实2016年5月12日17时30分许,安宁市公安局金方派出所民警在安宁市宝兴庄村附近巡逻时发现有人聚众赌博,后在宝兴庄村某某演艺吧内将被告人猫某某抓获。3、被告人猫某某在公安机关及当庭的供述及辩解,证实从2016年5月10日起,自己在安宁市宝兴庄村某某二楼演艺吧内,使用在金方路农贸市场旁边小卖部批发的赌具,为他人提供赌博条件,自己负责抽头渔利。期间让朋友沈某每天帮自己打扫卫生,自己付其100元的劳务费。赌场里面是用扑克牌,比点大小,玩“捞腌菜”,自己见庄家赢了就抽庄家杀钱数的百分之十,放进水箱里。第一天玩的人少盈利2000多元,第二天盈利7000多元。5月12日中午13时30分许,先后有很多人来这里玩,到警察查获时在场有四十多人,当天自己抽了9600元的“水钱”。4、证人证言(1)证人秦某、周某某、王某某、王某甲、朱某某、王某、赵某某、胡某某、王某乙、马某某、雀某某、杨某、常某某、崔某某、杨某某、张某某、林某某、桂某某、普某、胡某甲证言,证实2016年5月12日13时许,秦某、周某某、王某某、王某甲等二十人先后来到安宁市宝兴庄村原某某演艺吧二楼的一个赌场内,进行赌博或者在旁观望,后被警察查获。同时证实,当时赌场内的人数情况及各自携带的赌资、输赢等情况。(2)证人沈某证言,证实2016年5月9日12时许被告人猫某某打电话给自己,说其在安宁市某某KTV2楼演艺吧开赌场“捞腌菜”,让帮忙打扫卫生,每天给自己100元。自己不知道猫某某当天的收入是多少,到现在为止对方只给过自己300元。5、物证照片,证实被告人猫某某对作案工具进行指认的情况。6、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猫某某对作案地点进行辨认的情况。7、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涉案款物移送清单,证实2016年5月12日公安机关将作案工具验钞机一台、铁皮钱箱一个、扑克牌十副及现金人民币9600元予以扣押,并于同年9月1日移送本院。8、承包合同,证实马某某于2015年9月1日将位于安宁市安温路100米处的某某演艺吧承包给被告人猫某某,承包期为一年,租金12000元。9、行政处罚决定书(1)安公(治)行罚决字〔2016〕2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2016年3月23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猫某某为他人开设的赌场抽头渔利,为赌博提供条件,安宁市公安局据此于2016年3月24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决定对被告人猫某某拘留十四日,并处罚款500元。(2)安公(金)行罚决字〔2016〕4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安公(治)行罚决字〔2016〕37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实证人秦某、王某某、王某甲、朱某某、王某、赵某某、胡某某、王某乙、马某某、雀某某、杨某、常某某、崔某某、杨某某、张某某、林某某、桂某某、普某、沈某、胡某甲因在安宁市宝兴庄村原某某演艺吧二楼被告人猫某某开设的赌场内赌博,被安宁市公安局给予不同的行政处罚。10、书证、视听资料,证实案件的相关情况。经庭审中对证据的质证,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合法有效,能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锁链,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猫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国家刑律,构成赌博罪。被告人猫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猫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抽头渔利金额供认不讳,在公安机关及庭审过程的供述前后一致,本院依法予以采信。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定、充分,罪名成立;所提量刑建议,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采纳。据此,本院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后果及对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猫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13日起至2017年1月1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二、随案移送作案工具验钞机一台、铁皮钱箱一个、扑克牌十副依法没收,随案移送违法所得人民币9600元依法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旭云审 判 员  周大林人民陪审员  张保友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舒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