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21执8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刘洪松与刘祖兵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洪松,刘祖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21执803号申请执行人刘洪松,男,汉族,2004年7月7日生,住泸州市江阳区。被执行人刘祖兵,男,1971年4月25日生,汉族,住泸县福集镇绿园路***号。申请执行人刘洪松与被执行人刘祖兵抚养费纠纷一案,泸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泸泸民初字第229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刘祖兵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房产、汽车等。后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刘祖兵于2016年10月31日前将2015年7月至2016年12月的抚养费6300元及2016年7月已发生的应由刘祖兵承担50%的医疗费736元支付至泸县人民法院账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泸县人民法院(2011)泸泸民初字第229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刘祖兵应继续履行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2011)泸泸民初字第229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毛启君审判长 郑红英审判员 杨 勇二0一六年十月十三书记员 郑利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