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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23民初45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胡跃色与许文水、姚玉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跃色,许文水,姚玉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23民初4589号原告:胡跃色,男,1955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被告:许文水,男,1986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被告:姚玉琴,女,1985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原告胡跃色与被告许文水、姚玉琴民间借贷纠纷,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原告胡跃色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胡跃色以双方存在的纠纷已庭外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胡跃色撤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胡跃色负担。审判员  林文波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林秋皇附注引用主要法律条文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