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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81民初37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马某诉杨某苑某某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杨某,苑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扶余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81民初3734号原告马某,现住扶余市.被告杨某,司机,现住扶余市.被告苑某某,现住扶余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扶余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诉被告杨某、苑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扶余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魏红尘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宋 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