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002执5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魏续超申请荣帅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002执538号魏续超,男,1976年11月13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县。荣帅,男,1992年5月28日出生,住所地许昌县。魏续超申请荣帅侵权责任纠纷一案,许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许县灵民初字第344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魏续超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许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许县灵民初字第344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硕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