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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民终19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30

案件名称

上诉人磐石市闽星炭素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磐石市鸿成铁路物流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判决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磐石市闽星炭素有限责任公司,磐石市鸿成铁路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2民终19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磐石市闽星炭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磐石市。法定代表人:庄泽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智慧,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磐石市鸿成铁路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磐石市。法定代表人:刘学辉,该公司经理。上诉人磐石市闽星炭素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闽星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磐石市鸿成铁路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2016)吉0284民初3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8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闽星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原审判决;二、改判驳回鸿成公司的诉讼请求;三、诉讼费用由鸿成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第一,鸿成公司于2014年在不属于自己的土地上,且没有经过规划部门审批的情况下,紧挨闽星公司的库房非法新建了库房。鸿成公司的库房设计有多处违反国家建筑设计标准。闽星公司的库房建于上世纪六十年代,有房产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理应受到法律保护,不应为保护非法建筑而拆除房檐。而且闽星公司的房檐所处空间及对应土地目前仍属国有且规划为磐石市城市建设公用道路,不属于鸿成公司的物权范围。第二,一审法院认定鸿成公司经过转让享有闽星公司在六十年代建造的老墙以西的使用权是错误的。鸿成公司的土地证能够证明该公司新建的库房不在其土地证边界之内,而且闽星公司的库房维修时间是2011年,鸿成公司的库房是后建成的,先维修的库房不应为后建的非法建筑而拆掉房檐。第三,李连生等人也无权将国有土地使用权无偿转让给鸿成公司。鸿成公司辩称,第一,鸿成公司的库房是否属于违章建筑依法应由行政部门认定,而且鸿成公司的诉讼主张是请求闽星公司拆除越界房檐的超出部分即将房檐与闽星公司上世纪六十年代建筑的老墙平齐,与鸿成公司的临时建筑即库房无关。第二,鸿成公司受让的土地使用权系李连生等人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该土地使用权西至闽星公司,双方边界已经闽星公司和鸿成公司达成的土地权属边界协议书确认,对以大墙为界这一事实经过现场指界确认均无异议。但是,闽星公司未经鸿成公司同意,擅自将库房房檐延至鸿成公司的厂区院内,由于闽星公司将库房设计为拱形房盖,导致冬季积雪融化后形成的冰块直接砸到鸿成公司的厂区内,影响了鸿成公司的正常生产工作,侵害了相邻关系。第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相邻一方在自己使用的土地上挖水沟、水池、地窖等或种植的竹木根枝延伸危及另一方建筑物的安全和正常使用的,应当分别情况,责令其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故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鸿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鸿成公司和闽星公司的厂区本以砖墙为界,但闽星公司在倚墙建库时将所建库房房檐跨墙而建并延伸至鸿成公司厂区。由于闽星公司将库房设计为拱形房盖,导致冬季积雪融化后形成冰块砸到鸿成公司的库房。为此,鸿成公司多次找闽星公司协商,催促闽星公司拆除越界部分建筑,但闽星公司不作正面答复,并不处理。现请求闽星公司拆除房檐超出部分及将房檐与闽星公司上世纪六十年代建筑的老墙平齐。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1年6月12日,鸿成公司与李连生等人签订协议,李连生等人将坐落于磐石市的土地使用权无偿转让给鸿成公司。磐石市院与闽星公司住所地磐石市相邻。鸿成公司与闽星公司双方约定以闽星公司在六十年代建造的老墙为界。2013年闽星公司翻建房屋有部分房檐超出老墙界线。一审法院认为: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妨碍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本案中,鸿成公司经过转让享有闽星公司在六十年代建造的老墙以西的使用权,闽星公司翻建房屋房檐部分超出老墙侵犯了鸿成公司的使用权,应当予以拆除。判决:被告磐石市闽星炭素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将位于磐石市房屋的超出被告上世纪六十年代建筑的老墙部分的房檐拆除。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磐石市闽星炭素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通过各方当事人的陈述、答辩,以及对现有证据的审核、认定,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另查明:鸿成公司受让磐石市院内的土地使用权后,因该院内的土地被纳入磐石市道路建设规划,故仅为鸿成公司办理了未纳入政府规划范围内的土地的使用权证。在磐石市城市规划设计室出具的该地块的规划图上注明了“临时建筑可建区域,道路建设时需无偿还拆除”的字样,并用虚线对该区域予以标注。本院认为,闽星公司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理由如下:第一,鸿成公司从李连生等人处受让的磐石市院内的土地使用权,磐石市人民政府对其中未纳入政府规划的土地为鸿成公司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证,因该转让行为经过了磐石市人民政府的确认,故合法有效。尽管鸿成公司受让的土地中有一部分被纳入了磐石市道路建设规划中,没有为其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但是在磐石市城市规划设计室出具的该地块的规划图上明确了该区域可建临时建筑,故鸿成公司依据其与李连生等人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书,依法享有对该规划区域土地的临时使用权。第二,2013年4月11日,闽星公司与鸿成公司签订了土地权属边界协议书,双方现场指认以闽星公司土地证东边界限(现有大墙)为界。故鸿成公司、闽星公司系相邻关系,彼此之间应相互礼让,构筑和谐的邻里关系。本案诉争的厂房,尽管闽星公司是在原有厂房基础上进行翻建,并翻建在先,但是其在翻建时应当考虑到采用拱形房盖可能会因积雪无法在房盖上积存而更易发生滑移,同时,因该厂房紧靠与鸿成公司为界的老墙,房屋落雪必然直接落入鸿成公司厂区,不仅给其造成了不便影响,而且造成了不安全的隐患。尤其是,建成的房檐确有部分超出了老墙界线,进入了鸿成公司享有临时土地使用权的范围。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之规定,鸿成公司请求闽星公司拆除超出老墙部分的房檐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另,关于闽星公司主张鸿成公司所建库房未经规划审批系违章建筑的问题,因鸿成公司依法享有本案诉争区域的临时土地使用权,即使该区域未修建厂房,闽星公司翻建厂房的房檐未经鸿成公司允许,进入鸿成公司享有土地使用权的范围,亦损害了鸿成公司的合法权利。综上所述,上诉人闽星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裁判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磐石市闽星炭素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高忠华审 判 员  毕雪松代理审判员  佟 宁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孙 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