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324民初12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原告扶风县小李水果蔬菜超市与被告扶风县金石休闲娱乐城买卖合同拖欠货款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扶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扶风县小李水果蔬菜超市,扶风县金石休闲娱乐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324民初1226号原告扶风县小李水果蔬菜超市。负责人李芳哲,男,汉族,初中文化。被告扶风县金石休闲娱乐城。负责人尚助国,男,汉族。原告扶风县小李水果蔬菜超市与被告扶风县金石休闲娱乐城买卖合同拖欠货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于2016年9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扶风县小李水果蔬菜超市负责人李芳哲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扶风县金石休闲娱乐城负责人尚助国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9月至2016年3月期间,被告业务联系人任卫辉从原告处购买香烟、小食品等。经结算,被告下欠原告34367元,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此后,原告多次催要无果。现诉请判决被告清偿货款34367元。被告扶风县金石休闲娱乐城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至2016年3月,被告业务员任卫辉在原告处购买香烟,小食品等。2016年3月30日双方结算后,共下欠原告34367元。当日被告任卫辉出具“欠条”一张。该欠条载明:经过双方对账核算,欠百合小李水果超市2015.9月—2016.3月期间香烟、小吃款共计叁万肆仟叁佰陆拾柒元整。经手人任卫辉签名,并加盖了扶风县金石休闲娱乐城印章。另查,本案立案后,被告于2016年8月26日给付原告5000元。现下欠原告为29367元。以上事实有2015年7月24日欠条一张,以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欠条”,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合同法律关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买受人应该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被告未按该条规定支付货款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在本案受理后,已经支付的5000元应该核减。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扶风县金石休闲娱乐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扶风县小李水果蔬菜超市清偿29367元货款。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60元,减半收取330元,由扶风县金石休闲娱乐城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秋侠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石 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