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运盐执字第67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唐绍有与张建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绍有,张建民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运城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运盐执字第676-1号申请执行人:唐绍有,男。被执行人:张建民,男。本院在执行唐绍有与张建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张建民所有的房产及车辆,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执行人张建民所有的位于槐东南路丙排×房屋的查封。解除对执行人张建民所有的晋MU×号江淮瑞风车辆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宁 伟审判员 张 荣审判员 冯海斌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