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203第13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柳州市居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韦彩丽无因管理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州市居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韦彩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03第1394号申请执行人柳州市居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跃进路19号天元金都2单元4-20号。法定代表人汪兆鹏,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韦彩丽,女,1976年1月14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西柳州市鱼峰区。本院在执行柳州市居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韦彩丽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韦彩丽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韦彩丽在有关单位的存款人民币1958.2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师豫江审 判 员 覃汉云代理审判员 谢祥兵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郑 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