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230民初20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丰都县永昌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野猫矸煤矿与丰都县鑫和矿业有限公司,向世华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丰都县永昌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野猫矸煤矿,向世华,廖兴琼,丰都县鑫和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0民初2050号原告:丰都县永昌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野猫矸煤矿,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负责人:王光辉,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小明,重庆星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向世华,男,1970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被告:廖兴琼,女,1973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丰都县。被告:丰都县鑫和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法定代表人:向世华。上列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况万学,重庆晨曲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丰都县永昌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野猫矸煤矿与向世华、廖兴琼、丰都县鑫和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原告丰都县永昌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野猫矸煤矿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丰都县永昌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野猫矸煤矿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丰都县永昌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野猫矸煤矿撤诉。案件受理费9300元,减半收取计4650元,由原告丰都县永昌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野猫矸煤矿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籍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 员代  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