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603民初38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18

案件名称

周胜春与李中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胜春,李中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603民初3824号原告:周胜春,男,196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委托代理人:关海博,安徽嘉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中茂,男,1980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原告周胜春与被告李中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王 鸿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冉慧子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