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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26执4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李天俊与韦雪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天俊,韦雪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126执465号申请执行人李天俊,身份证证号码450923198404187734。委托代理人黄家健,广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韦雪燕,1974年10冃23日。李天俊与韦雪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宾阳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18日作出的(2015)宾民一初字第15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韦雪燕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人行人李天俊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韦雪燕偿还借款100万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向金融、土地、房产、车管、工商等部门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韦雪燕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李天俊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韦雪燕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李天俊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宾阳县人民法院(2015)宾民一初字第15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俊儒审判员  韦乃彪审判员  王旺祥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林 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