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925民初1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马官峰与余亚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官峰,余亚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
全文
山西省宁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925民初188号原告马官峰,男,汉族,一九七一年七月三日出生,个体户,宁武县人,住宁武县。被告余亚军,男,汉族,一九八五年二月七日出生,宁武县人,宁武县城市综合执法大队。住宁武县。原告马官峰诉被告余亚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二0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官峰、被告余亚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官峰向本院提出下列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余亚军给付自己欠款50000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其事实和理由如下:二00七年冬季,被告余亚军因做生意,向我借款80000元,次年我向其索要欠款,被告于同年二月十五日归还我30000元,下欠50000元未还,并出具欠条一支,尽管我多次向其索要,但毫无结果。因此,特向你院提起诉讼,希判如所愿。被告余亚军辩称,我从来没有做过买卖,我同原告并不认识。审理查明,二00七年下半年冬季,在原告门市里,被告余亚军以做生意为由,同其岳父一起向原告马官峰借现款80000元,并出具80000元欠条一支。二00八年,在原告索要下,被告归还其30000元,剩余50000元未还,在此情况下,双方只好将原始80000元欠条撕掉作废,被告又重新写下50000元欠条一支。当时双方并未约定利息。庭审中,就本案争议焦点,欠款事实是否存在,该欠款是如何发生的,双方进行了举证、质证。原告举证有三,1: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欠条一支;3:他人证明三份。被告余亚军对上述证据并不认可,自始自终以记不清楚推脱,且本人亦无相应证据自圆其说,庭审未果。本院认为,无论出于何种目的,被告余亚军向原告马官峰借款80000元,自己给付30000元,实为一种正常的民间借贷关系,同时,也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之表示,故该借贷关系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至于原告要求被告给付下欠50000元利息的诉讼,双方并未事先约定,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余亚军给付原告马官峰欠款500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余亚军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限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限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殷书文审判员 田 花审判员 宗彦东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