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525执2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马进峰与王完富民间借贷案赵完付与马进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泽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泽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完付,马进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525执294号申请执行人赵完付,男,1961年10月21日生,汉族,山西省泽州县高都镇人。被执行人马进峰,男,1970年5月11日生,汉族,山西省泽州县巴公镇人。赵完付与马进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8日作出(2015)泽民初字第1628号民事调解书。内容如下:被告马进峰归还原告赵完付欠款5900元,自2016年4月1日开始,每月1日前归还原告赵完付1000元,至归还完毕止。该调解生效后,申请执行人赵完付于2016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欠款2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马进峰在银行无存款,也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对尚未执行的2000元执行款及执行费50元,申请执行人若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窦海明执行员 高晓社执行员 李军义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 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