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3民初45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任学芸与孙志献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学芸,孙志献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3民初4525号原告:任学芸,女,1985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被告:孙志献,曾用名刘申武,男,1974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原告任学芸与被告孙志献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1日立案后,原告任学芸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学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童 睿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晓菲 来源:百度搜索“”